赣南科技学院摩托车、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摩托车、电动车(含电动三轮车、电动二轮车及各类电动重力平衡车、燃油助力车等,以下简称二轮车)的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宁静、和谐、安全的校园交通环境及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提升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出赣南科技学院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二轮车,所有相关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自我担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后勤保卫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校内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校内二轮车。校内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协同后勤保卫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做好“僵尸”摩托车、电动车及违规车辆的提醒和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集中处置违规情况;
(四)做好相关二轮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通行权限管理
第六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二轮车须证照齐全(悬挂黄色或蓝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悬挂临时牌照和红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车牌登记证、购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车主需签署车辆来历承诺书,见附件1),车主持本人有效证件、完整资料和车辆一起到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将二轮车车牌录入门禁系统,并开通门禁通行权限。
二轮车需要到属地交管部门或者代办网点办理登记注册申请牌照,未办理牌照的二轮车不予办理门禁通行权限。
自2023年6月1日起,后勤保卫处统一给二轮车办理门禁通行权限。截止2023年6月30日起,学校后勤保卫处不再办理学生二轮车通行权限。
第七条 通行权限设置不同的有效期限。教职工和家属暂不设期限;外聘人员根据聘用合同设定有效期;校内临时工作人员按工作结束时间设定有效期;学生按毕业时间设定有效期,毕业结束后通行权限作废,车辆和通行权限不得续办及在校园内转让。通行权限期满的二轮车自期满之日起不得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骑行、停放。
第八条 相关学院批准的校外住宿学生,车主因升学、工作等原因留在学校的,持相关单位审批的证明材料可以办理二轮车通行权限或延期;校园内的2023级学生起不再办理二轮车通行权限。临时来访人员经过相关单位报备审批通过后由校门口的安保人员负责查验后放行。
第九条 申领通行权限所需材料:
(一)师生员工需携带校园一卡通、悬挂黄色或蓝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悬挂临时牌照和红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车牌登记证、购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车主需签署车辆来历承诺书)。本人到后勤保卫处交验可正常行驶的车辆,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办理通行权限。
(二) 教职员工的家属需携带户口、悬挂黄色或蓝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悬挂临时牌照和红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车牌登记证、购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车主需签署车辆来历承诺书)。本人到后勤保卫处交验可正常行驶的车辆,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办理通行权限。
(三)校内商户、快递及物业公司等工作人员,经过主管部门登记审核批准后携带身份证、悬挂黄色或蓝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悬挂临时牌照和红色牌照的二轮车需提供车牌登记证、购车凭证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车主需签署车辆来历承诺书)。本人到后勤保卫处交验可正常行驶的车辆,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办理通行权限。
第十条 所有办理通行权限的车主需签署《校园摩托车、电动车行驶、停放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校园内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通行权限采用人、牌照、车合一管理,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二轮车入校时需减速慢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二轮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不符合规定的二轮车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 以下二轮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后勤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离校园等处置措施:
(一)非法改装的二轮车;
(二)未办理校园通行权限的二轮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二轮车出入的具体校门做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二轮车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 “行人优先”原则,避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校园内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二轮车应停放到指定的二轮车停放区域,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二轮车。
第十八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二轮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扰民。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的电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支付充电费用。
第二十条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楼道处给电动车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雨天充电应注意防水、通风。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协同后勤保卫处做好教职员工(含在岗在编、 编外及聘用) 二轮车的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处协同后勤保卫处做好学生二轮车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园违规行驶(如逆行、超速、超载、骑车时接听手机等)的二轮车,后勤保卫处将进行警示提醒并通报至相关学院和部门。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后勤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或锁车处理。学生违规停放被锁的车辆需要填写《学生车辆违停恢复通行申请表》(见附件3),并经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批评教育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开锁恢复通行。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车主的校园通行权限资格;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办理假牌照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被警示教育或锁车处理达 3 次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相关部门和学院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二轮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二轮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管,对于二轮车的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后勤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授权后勤保卫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保卫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