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科技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全院师生员工、家属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赣南科技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学院各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食堂、店面等营利性经济承包单位必须执行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后勤保卫处承担,在赣州市消防支队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各经济实体等主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设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员,其它部门、工地、宿舍等要设消防责任人,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 学院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由本院部分教职工和校卫队人员担任。
第五条 在我院施工的外来成建制施工单位应成立由3—5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各用工单位还应在零星务工人员中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和人员。外来的施工、务工、租赁学院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其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部署学院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的情况;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学院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工作;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应高度关心和重视校园防火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校园火灾,任何人都有义务和责任迅速向校园报警中心(电话:8313110)或赣州市“119”火警台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亲自过问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确保责任人落实、规章制度上墙、防范措施到位、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师生员工懂得救灾逃生常识,杜绝火灾事故或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如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居家户室内装修必须注意消防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户主或装修单位自负。
第十九条 经营性或经济承包单位,要按后勤保卫处提出的要求,自筹经费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由学院出资配置在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不得随意挪动或挪作他用,凡人为损坏的要及时如数补偿。
第二十条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和私自增设电器设备,用电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维护输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落实对各单位用电管理情况的监督,纠正违章用电;
(二)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安装空调或使用其它大功率用电设备,须到后勤办批准,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三)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电炉的,必须填报《电炉使用申请表》,经教务办批准,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四)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设备、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和民工宿舍违章用电,动用明火,使用蜡烛、油灯;
(六)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严禁在教学区(含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坐(卧)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抛烟头;
(八)严禁在山林林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在室内或走道焚烧杂物,严禁用可燃物作灯罩或用灯泡(管)烘烤可燃物;
(九)严禁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
(十)严禁挪用消防水带或其它消防器材;
(十一)严禁擅自开启消防龙头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二)严禁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十三)严禁在车库、物资库、配电房等重点部位堆放可燃物,在人员就餐的餐厅内存放、使用液化气钢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安全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五)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备好用、配备是否合理;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工作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载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全校安全大检查。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暨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学期及重大节假日之前检查一次;
(二)季度集中检查。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后勤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三)单位自检自查。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对所管辖部位、场所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四)各科室、各物业公司楼栋值班人员应当做到周检查和日检查;
(五)后勤保卫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本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制定经费计划时,应当将火灾隐患整改所需经费列入计划项目。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以经费为由对火灾隐患拖延不改。
第二十七条 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后勤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关下达的“安全检查通知书”应当由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后,在场人员应立即进行初期扑救并迅速向后勤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后勤保卫处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与发生火灾的单位共同组织进行扑救、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物资,控制火势蔓延。
第二十九条 在公安消防人员未赶到之前,后勤保卫处现场指挥人员有权调动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人力、物资和车辆参加灭火、救护。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报告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情况,积极协助火灾调查工作。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时,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在没有得到公安消防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扑救火灾时,除执行灭火、警戒或抢救任务的人员、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不准进入火场警戒线内。
第三十二条 因扑救火灾而消耗的灭火器材及装备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由后勤保卫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由后勤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安全组织不健全,有关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责任制得不到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应当当场进行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整改;违反本规定行为难以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向院长及主管副院长报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可责令责任人或单位提交书面检查和保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检查或对隐患拖延不改的,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上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评优、获奖资格;
(二)取消责任人及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岗位津贴或降低津贴等级;
(三)取消责任人及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晋职、晋级资格;
(四)给予相关人员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所用的器具应当视情况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担。
第四十一条 外来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除参照上述条款处理外,应视情况取消其在校内从业、务工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物业管理部门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一)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院建设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防火安全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学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